南京一司机酒后驾车冲入人群 连撞9人5死亡
二零零九年三十日晚八点多,南京岔路口地区发生惨烈车祸,一小车扎进人群,连撞九人,其中五人死亡。
包括一名孕妇,在被撞飞时肚中婴儿掉落,亦当场死亡,车主撞车后逃逸,目前停在明月港湾幼儿园门口,四个气囊全出来了,前挡风玻璃破碎,引擎盖完全变形。
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的南京肇事者张明宝,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?如果是后者,张明宝就可能被判死刑。
按照我国《刑法》第114到139条对工程重大事故罪等一系列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解释而言,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确分有主观故意、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等几种情况,并均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。这也就是说,判断此项罪名是否成立或如何以此罪名量刑,不仅要考虑其造成的后果,且要分析当事人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。应该说,这符合法律上的“主客观相一致”的原则,但就张明宝一案而言,我认为专家所言的非要证明“张仇视社会,想报复社会”后才能对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,即是死抠法律迂腐之论,酒后驾驶,在一定程度上,均应被视为是“主观故意”地危害公共安全。
事实上,一个人真是仇视社会,想报复社会,他反而不会喝酒,而一个并不抱有这样恶劣目的的醉酒者,却很可能做出这样恶劣的事情,这个道理人人都懂。为此我觉得,对于醉酒驾驶而肇事者,分析其动机,应不予考虑“间接故意”等心理状态,而只在量刑上来比照所造成的后果。单就张明宝一案而言,其既然已造成如此严重后果,且撞人后有逃逸嫌疑,理应视为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。也只有这样,才能威慑更多酒后驾驶者,以儆效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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